台中市議會要求市府機要顧問至市議會總質詢備詢,並函文內政部釋疑此要求是否合法,解釋函日前出爐。公文明確指出,依據《地方制度法》第四十八、四十九條規定,機要顧問並無列席報告、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,除非兼任重要職務,則非不得列席;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,顧問方昇茂目前並未兼職,無須列席備詢,市府一切符合法規,依法辦理。法制局陳局長表示,依據內政部函釋,《地方制度法》第四十八、四十九條規定,機要任用之有給職顧問,並非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,並無列席報告、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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